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市*医院**,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省**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市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市**医院在**** 年与**市*************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取得到*********的资格。在**** 年从**市***取得了为****以及**治疗的定点医院资格。****年,**市**医院利用住院的****及个别***不用自己花钱或花很少一部分钱,也不清楚自己治疗费用的机会,**市**医院**杨**安排**可以对个别住院的****以虚构*****手术收费方式替代其他治疗方法收费,**医院**的医生扩大了范围对个别***的住院治疗中也用这种方式收费,骗取的资金向*******申请报销并且将这部分资金骗出。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市**医院以虚假的*****收费方式骗取********费**, ***. ** 元。**市**医院将骗取的*******费用于医院经营支出。
案发前,杨**主动将关于医院涉及骗保的材料上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 ***.** 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民营企业家、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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