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乡**村**社**号,因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V**** 号小型客车从临夏县双城行驶至临夏县掌子沟乡新农村路段时甘NV****号小型客车发生侧翻,造成单方事故。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 毒鉴委字第B22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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