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具有管辖权,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徐某某”(身份不明,待查),以5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疑似鹦鹉幼鸟2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鹦鹉幼鸟属于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总价值2万元人民币。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永嘉县**街道**路**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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