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05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某市某某市,住某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9时50分许,杨某驾驶晋M*****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晋M****挂),沿省道234线由西向东超过规定时速(鉴定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为63-70km/h)行驶至5公里300米路段(曲沃县下裴医院门外),驶入逆向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中心线北侧机动车道内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认罪认罚,由值班律师在场,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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