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工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系山东爱舒乐卫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工作。2020年4月29日,杨某某负责生产的一批次Hennson牌无型号一次性医用口罩(4万只,申报货值8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6594.4元)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时,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口罩带不符合YY/T0969-2013质量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2020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将山东爱舒乐卫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不合格口罩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杨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对杨某某生产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生产销售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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