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驶由西向东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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