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甲)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400元收购杨某、蔡某、杜某乙盗窃的所得三辆电瓶车及一辆二轮摩托车,杜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杜某甲收购的三辆电瓶车及一辆二轮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1350元,现杜某甲已将11350元退赔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洪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岩腊乡五峰村新坝子组,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洪应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杜洪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400元收购杨兵、蔡慰、杜大朗盗窃的所得三辆电瓶车及一辆二轮摩托车,杜洪应于2019年8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杜洪应收购的三辆电瓶车及一辆二轮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1350元,现杜洪应已将11350元退赔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杜洪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洪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