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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75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组,现住:昌图县昌图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7月1日不批准逮捕,昌图县公安局于年7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1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田某某在本组村民梁某某家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田某某用碎啤酒瓶子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扎伤,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用碎啤酒瓶子将田某某划伤。2020年5月15日,经铁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田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7日,昌图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传唤至昌图县公安局。2020年7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互相不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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