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杜XX,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晚2时许,镇平县高丘镇响水河村村民杜XX在被不起诉人杜XX家中饮酒后,二人发生口角,被劝开杜XX离开。因怀恨杜XX又捡一砖块返回杜XX家中,用砖头径直打向杜XX头部,引起二人厮打。厮打中杜XX将杜XX眼部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杜XX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杜X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杜XX于2020年8月14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又赔偿杜XX23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杜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又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