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乌某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社区**组,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廖某某、段某某、翁某某、杜某甲、陈某某、廖某甲、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与于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卫生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中华采取独自收取、发展多重“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非法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徐某某结识,并得知徐某某处有不参加正规医师考试非法获取医师资格证的渠道,遂与徐某某商议办理一个医师资格证的费用为20万元,胡某某为徐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胡某某向徐某某提供自己及亲人5名办证人员,成功办理医师资格证4本,共计向徐某某支付办证费用91万元,未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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