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杜**,男,汉族,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0219*********,大专文化,莎车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现住址:莎车县***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杜**与朋友等四人在***党校对面的饭店聚餐,期间四人共饮用了一瓶500毫升的牛栏山二锅头。被不起诉人杜**喝了一杯白酒,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牌号为*******的银色小轿车从***党校往***商业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莎车县***区***大道*****医院丁字路口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努尔*****驾驶的车牌号为新Q*****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摩擦后,致努尔*****和麦麦****倒地。被不起诉人杜**不知情、继续向前行驶,在检察院前面的十字路口等红灯时,被努尔*****拦下,并向***便民警务站报警。无人员伤亡,经双方协调,赔偿努尔*****2000元。随后交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杜**进行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223.8mg/100ml,遂将其带离至莎车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液样品委托给鉴定中心鉴定。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金陆验字(2019)****号鉴定,犯罪嫌疑杜**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测试酒精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查获经过、事情经过、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莎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悔过书、情况说明;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杜**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人耿**、努尔*****的证言。4.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126mg/100ml,虽有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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