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抚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靖宇县公安局花园口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投案自首,交代于2020年7月末到**林业局**林场**施业区内盗伐柞树两棵,准备切割成板材做家具用。经鉴定,被盗伐柞树两棵、根部径级50厘米、64厘米,合立木材积2.3962立方米。伐根位置位于露水河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单位签订复绿补种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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