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中饮酒,次日凌晨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其妻子于某某至本市市场卖菜,行至德通街与惠农路交汇处,与孙某驾驶的吉******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及其车上乘员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孙某报案,李某某在案发现场接受处理,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05mg/100mL;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因其系隔夜饮酒,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认罪认罚,事故双方已达成和解,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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