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徐堂村**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酒后驾驶豫N7***8号牌黑色小型轿车在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挪车时被民警查获。后经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犯罪嫌疑人李**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被不起诉人李**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驾酒精含量少,挪车,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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