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2018年开始开出租车,通过其他出租车**的介绍,得知了张某某在汉台区组织小姐卖淫,可以给介绍嫖客的**提成的消息,并通过其他**获取了张某某的联系电话。2018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拉乘客过程中,因乘客想嫖娼,李某某就与张某某联系,并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将嫖客拉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的金和富顺**馆门口,收取了张某某给其的介绍提成费用100元。自此,李某某为获取提成收入,多次将载客过程中遇到的要嫖娼的乘客拉至陈家营十字附近的信合门口的路边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共计3次介绍3名嫖客给张某某,提成均为张某某给其微信****,合计3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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