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单位单位安徽**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桐城市青草镇永庭村。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青草镇永庭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安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单位安徽**农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至2019年5月期间,安徽**农业有限公司先后在桐城市青草镇流转林地,在成功流转了部分林地之后,该公司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并于2015年8月5日,取得了安徽省林业厅批准的0.8公顷(约12亩)的林地使用权。在取得0.8公顷的林地使用权后,该公司开始修建晒场、仓储、办公用房、水库,采石取土。经林业技术人员检验,修建仓储、办公用房、晒场及采石取土占用林地面积为1.2982公顷(约19.47亩),,其中在批准范围内实际使用林地面积为0.2485公顷(约3.73亩),即安徽**农业有限公司实际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1.0497公顷(约15.74亩)。安徽**农业有限公司将开采出的砂石销售给桐城市某甲建材有限公司、桐城市某乙建材有限公司等。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对开采现场进行检测,安徽**农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6月份,在安徽省林业厅批准的0.8公顷(约12亩)的林地使用权范围外累计开采片麻石10239.6T,用地范围外开采风化片麻石93353.5m³(扣除已经缴纳权益金的35918.8m³,现场堆放的和白茶种植基地覆盖埋用量15438.6m³,其实际开采的风化片麻石为41996.1m³),以上片麻石和风化片麻石的价格经桐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1475686.581元。
案发后,安徽**农业有限公司在桐城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安徽**农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在批准的林地范围外非法开采砂石,造成15.74亩的林地被毁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安徽**农业有限公司能够退缴全部的违法所得,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农业有限公司以及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1475686.581元由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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