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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0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由北向南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6号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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