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渠县中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栋**楼**号,住渠县渠江镇**街**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单某某报名参加四川大学专硕体育教学专业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英语、体育专业。报考后,单某某认为自己无法在思想政治和英语两科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遂找到在渠县中学担任英语教师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担任政治教师的陈某某帮忙作弊。随后,单某某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陈某某报考了四川大学专硕体育教学专业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单某某在网上查找作弊方式后,决定采取替换答题卡条形码(代表考生姓名等信息),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英语成绩和陈某某的政治成绩变成自己成绩的的方式进行作弊。

单某某使用打码机,制作相关条形码12张,其中政治试考条形码8张,英语试卷条形码4张,并制作了三人的虚假准考证(替换了考号,李某某和陈某某的考号换成单某某的,单某某的考号换成李某某和陈某某的;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考场都在达川中学41考场,三人的真实考号分别为106100045******、106100045******、106100045******)。

2019年12月21日,在四川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四川省达川中学考点门口,单某某将制作好的假准考证和条形码分别给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陈某某,让其将条形码带入考场替换试卷上原有的条形码,同时填写虚假准考证上的考号。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加了英语考试,缺考政治和体育专业课科目;陈某某参加了政治考试,缺考英语和体育专业课科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陈某某在参加考试时,均更换了自己试卷答题卡上的条形码,单某某在参加英语和政治考试时更换了自己试卷答题卡上的条形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