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淮阳县临蔡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镇*****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许,淮阳县城关镇安居苑小区居民李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SUV在该小区拐弯时,不慎将其邻居郑**碾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自愿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