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淮阳县临蔡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镇*****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许,淮阳县城关镇安居苑小区居民李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SUV在该小区拐弯时,不慎将其邻居郑**碾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自愿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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