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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乡**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宾馆门前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其现场乙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1.3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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