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1973********,土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6时许,在乌苏市**镇**村**路上,李某某、李*和成*双方因为用滴灌带滴水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殴打,李某某用脚踢成*身体时将成*左侧肋骨踢伤,2019年10月6日经乌苏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成*用李某某的铁锨将李某某左手和左右小腿部位打伤,2019年10月1日经乌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在公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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