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4014,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街**号,现住同上。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王某某添加“平安客服”为微信****,然后再通过“平安客服”提供的电话号添加陌生人为微信****,询问微信好友是否有****,并向微信****推荐“平安客服经理”的微信****,“平安客服经理”利用其推荐的微信好友实施****。李某甲每推荐成功一人由王某向其支付10-2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获利400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投案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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