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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街**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定边县**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200米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6.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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