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县***街道,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小区**号楼*层**号,无业。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陕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望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日月星城十字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当日23时28分许对李某血样进行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为83.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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