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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中专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9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经余干县大塘乡幸福路“阿梅理发店”附近路段时碰撞到其前方在路中间迎面行走的被害人魏某某,造成魏某某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魏某某送医院抢救,之后又拨打110报警,主动投案。此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3日,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切费用共计33万元整,魏某某家属对李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抢救、自首、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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