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西峡县**地下室内检查,现场发现4桌16人参赌,赌博方式为“出风停”,每注5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每桌收取“茶水费”2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收缴麻将机4台,麻将4副。
截止2019年11月16日的两、三年间,李某乙在西峡县**地下室内提供麻将机、筹码供人赌博,期间渔利10000余元。2019年10月底11月初,李某乙外出,其父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帮忙照看并收取相关费用,期间渔利2000余元。
2019年11月25日,李某乙退缴赃款10000元。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老年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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