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晋E****9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送其姐夫张某某前往高平市中医院就诊,行驶至高平市泫氏东街赵庄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李某甲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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