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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社旗县**镇**村村主任(已退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社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医生谎称系自己在家中摔倒导致腰部受伤,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补助费共计9958.70元。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还医疗保险补助费9958.7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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