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洮河派出所,现住白城市西郊街道**村二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在白城市西郊街道朱家村二社村村通路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抓获,经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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