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办事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7时3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QM****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平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591号检验报告, 鉴定结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隔夜酒,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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