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无业。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A****J号白色启辰牌预约出租客运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尖草坪区**停车场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9.8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李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40 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夜间挪车,驾驶距离较短,且在人口、车辆流量小路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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