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文盲,身份证号码4129241969********,现住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村,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务农。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5日上午,在南阳市**区**街**村张某甲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庄邻居王某某、张某甲夫妇,因李某某家盖房的后院墙挡着张某甲家地头排水一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手将张某甲的睾丸抓伤,王某某将李某某右侧颧骨打伤,后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调解协议:2、证人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间纠纷引起,具有达成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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