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341,汉族,文盲,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集镇**区**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到万年县**镇****逛店买衣服,其在“***”服装店看完衣服出来时,看见店门口的衣架上挂了一个灰色女士挎包,李某某看到周围没人,便将该灰色女士挎包偷走,并骑电动车回到万年县**镇**集镇自己家中。李某某在家中将灰色女士挎包打开,发现包内有1200元现金、1部红色VIVOy93手机、2个钱包、3张身份证、3张卡片、2张银行卡。之后红色VIVOy93手机有一个电话打进来,李某某害怕被人找到,便把手机卡拔掉,将手机、挎包及挎包内的物品放在其卧室内,将1200元现金取出,其中200元零钱被李某某用于赌博输掉。经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y93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60元。
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7月14日,被害人向被不起诉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手机购买凭证、刑事谅解书、前科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黄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8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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