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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乡**村**屯西1公里处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5712平方米(8.56亩)。林班号为**林班**小班、**小班。其中**林班**小班,面积为1012平方米,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林班**小班,面积为4700平方米(7.04亩),林种为农田防护林。林地原有植被被大量毁坏。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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