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保靖县普戎镇泽碧村的村民,2014年6月22日经保靖县政府审批同意其享受农村贫困户待遇,2019年其房屋被鉴定为C级危房。2020年3月,李某某家房屋进行改造修缮后已验收合格,同年4月23日普戎镇政府将危房改造款8800元打入了李某某的粮食直补本。李某某获得该款项后,取出了4600元钱用于自己购买衣服、鞋子以及打牌,其余的钱存进了自己农商行的账户。后负责房屋维修的刘某某及村干部先后向李某某索要工钱,李某某拒绝支付,村干部遂将此事反映给普戎镇政府。同年5月12日20时许,普戎镇政府副镇长彭某甲与政府工作人员林某某来到了李某某家中解决危房改造款一事,要求李某某将专门用来支付危房改造的钱拿出交给施工方,遭李某某拒绝,为了赶走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跑到厨房拿起两把菜刀碰击,并对彭某甲、林某某说:“你们走得了。”彭某甲见状后跑出堂屋,而林某某未及时反应过来,被李某某用菜刀砍伤了左脸颊、脖子、左手臂。林某某报警后,普戎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李某某抓获。经鉴定,林某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补贴证明、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公务员登记表、湖南省农村贫困户档案、农房危险性鉴定表、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2.证人彭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彭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李某某能悔罪,并对普戎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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