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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院**号,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E****9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澄城县古徵街八路澄馨园小区南门出发,行驶至古徵街八路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101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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