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21分,李某某酒后驾驶晋E****7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太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太华路铁路桥下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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