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段时,被正在辖区开展道路巡查工作的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石门派出所民警拦截例行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静脉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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