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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从本市集美区霞梧社区行驶至同集路叶厝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4mg/lOO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不起诉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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