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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南阳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1时38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RC****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路和**路交叉口东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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