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伊川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职工,中共党员,住伊川县***村**大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57L63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顺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家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当日2时57分在伊川县中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悔过书、领条、工作证明、党员证明、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表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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