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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3日、9月18日退回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补充侦查,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2时4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轿车从八宝镇黄家渡往金洞镇方向行驶,在金洞镇液化气站路段,撞倒从对向车道驶来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某死亡、摩托车乘客邓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手机没电,李某某叫过路司机邓某乙报警,后驾车到附近黄家渡表姐江某甲家叫人救人,再由表哥江某乙驾车同江某甲返回现场。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洞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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