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5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4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袁庄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