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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5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4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袁庄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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