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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沿G228国道疏港大道自漳浦县往云霄县方向行驶,至漳浦县杜浔镇林苍村路口,因未注意路面情况谨慎驾驶且超速行驶,致闽C****号轿车右前侧碰撞前方同向由林某某驾驶的未注册登记二轮轻便摩托车左后侧,致林某某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2020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6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家属书面谅解。

2020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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