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6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微信上购进标识有“极品伟哥”、“黄金玛卡”、“威猛先生”的性保健食品共22盒,其中“极品伟哥”10盒、“黄金玛卡”10盒、“威猛先生”2盒,通过设立在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虹桥镇丁家庄村的无人售货机对外销售。现查明销售“极品伟哥”2盒。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被查扣的“极品伟哥”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45*105mg/kg。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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