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24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路**村**巷**号,现住山西省临猗县**园**号楼**单元**室,中共党员,临猗县**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M****9号广本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峨嵋大道交叉丁字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前方同向师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尾部相撞,造成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核实其本人系初犯、偶犯;其所在单位证实被不起诉人平时工作成绩突出,并多次受到表彰,社会评价较好。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评价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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