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住蓝某某**镇**村**组。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2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轿车沿1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蓝某某厚镇街道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4.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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