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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成寿)(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住甘肃省临夏县**镇******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6 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在自家门口砸自己的砖并乱骂时,被同村的赵某某从附近农地听见后,误以为李某某在骂自己,遂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上前撕扯李某某,李某某推搡赵某某时,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被其他村民劝开,赵某某去医院检查治疗。

经临夏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赵某某胸12 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

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打架将其致成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属邻居间发生的伤害案件,平时关系良好,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73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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