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在方城县**镇**咀村**咀西河用电捕鱼器方式进行捕鱼,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犯罪嫌疑人李**实施捕鱼作业的时间和地点属于该通告的禁渔期、禁渔区。
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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