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汉族,农民,中共预备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街道**村**街**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3时5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镇**村**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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